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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瓶裝藥用酒精以供應代售商及第九條規定之對象為限。
申請配售散裝藥用酒精,每次應在六十公升以上,不滿六十公升者,應逕
向代售商洽購瓶裝藥用酒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