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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共衛生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規定如附表。
前項及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共衛生相關專業團體辦理審查認定及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