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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衛生法人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