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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以筆試及口試為之,並得實施操作、實地考試。但領有非我國之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該地區、國家之牙醫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口試、操作或實地考試。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應公布相關實證醫學文獻,並建置題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