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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核定之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師或眼角膜摘取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
二、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三、眼角膜摘取技術員執行非全國性眼庫之眼角膜摘取業務。
四、其他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本辦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