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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腦死判定,應由具判定資格之醫師二人共同為之;其中一人宜為富有經驗之資深醫師。
醫師進行腦死判定時,原診治醫師應提供病人之資訊及瞭解腦死判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