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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署國際合作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推動參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相關組織之策劃及協調事項。
(二) 參與其他相關國際組織之策劃及協調事項。
(三) 從事多邊會談及衛生合作交流與援外計畫之策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
(四) 其他多邊國際衛生合作事項。
二、第二科:
(一) 推動雙邊衛生合作之研析、策劃事項。
(二) 進行雙邊衛生會談及衛生合作交流與援外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 進行國際衛生相關資訊、輿情與宣導活動報導之整合及宣傳事項。
(四) 其他雙邊國際衛生合作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本署派員出國計畫統整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本署其他業務單位之國際衛生合作業務連繫、協助及推動事項
。
(三) 從事國際衛生人才培育及儲訓事項。
(四) 駐外相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 其他國際衛生綜合事務之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