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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觀光遊樂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配置相當資源,並定期向觀光遊樂業負責人報告。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觀光遊樂業負責人報告。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均明確瞭解。
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方法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