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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溫泉區管理計畫經公告施行後,每五年檢討一次,不得任意變更。但因不可抗力、情事變更、有重大災變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者或計畫與溫泉區現況發展差距過大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程序辦理必要之修訂或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