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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參測人員應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報名資格、部分科目免測之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或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影本。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應繳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大陸地區人民應繳交居留證影本。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參測人員以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報名簡章及交通部觀光署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報名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