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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交通部觀光署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組成評選會評選之。
評選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初選:由交通部觀光署本案執行單位或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擔任召集委員並由各業管組室推派代表七人至九人組成初選評選會,就參選人評選出各該獎項入選名單。
二、決選: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委員,由交通部觀光署副署長召集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決選評選會,就前款入選名單予以評選,並評定各該獎項得獎人。
評選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理職務。
評選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迴避各該獎項投票:
一、參選人為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參選人之推薦人,或擔任參選人之負責人、董(理)事長、副董(理)事長等職務或其授權代表人者,但交通部觀光署為推薦人者,其所指派評選委員,不在此限。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二項會議之決議,包括初選入選名單、決選得獎人應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選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人數如超出各該獎項分配名額,依參選者獲得票數排序決定;如有參選者獲得相同票數,則進行再一輪投票決定。獲評選委員過半數同意人數如未達各該獎項分配名額,不進行再一輪投票,其剩餘名額之分配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決定。
各該獎項之參選人皆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時,各該獎項得從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