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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服務證:
一、違反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排定之導覽時間、旅程及範圍而情節重大者。
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覽工作,且未依規定參加在職訓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