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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三個月內,依核定內容修正興辦事業計畫相關書件,並製作定稿本,申請主管機關核定。
申請人依法不須辦理前項作業者,主管機關得同時辦理核准籌設或同意變更及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