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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無人航空器所有人或申請人申請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或註冊號碼展延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但經創新實驗審查會議決議免徵規費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