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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人申請籌設許可、興建規劃書核准、興建核准與請領營運許可證,及航空站轉讓由新經營人請領營運許可證時,應分別繳納審查費、許可證費各新臺幣九千元。
航空站營運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申請換發營運許可證,並繳納換發之營運許可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營運許可證遺失、滅失或毀損時,應向民航局申請換、補發,換、補發營運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