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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自由港區事業未依第九條規定提報營運績效資料者,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稽核,並就應改正事項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得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