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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其搭載乘員名冊及貨物艙單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