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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辦理維修員術科檢定之機關、團體,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申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具有維修員檢定作業能力並發給委託檢定證書及檢定考試官名冊後,始得執行檢定工作:
一、維修廠檢定證書或航空維修訓練機構許可證之影本。
二、合格之維修員檢定考試官推薦名冊(如附表五)。
三、具有或租用足以實施維修員檢定所需之場所、設施、裝備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