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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通用類、特技類、特種作業類、通勤類或運輸類航空器之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有具適當駕駛員檢定證且經適當飛行試驗訓練之人員,執行本規則所要求之飛行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