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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貨物進倉後,依左列程序配合海關辦理驗關手續:
一、貨主應憑海關查驗貨物通知向航空貨運站申請辦理。
二、貨物查驗後,由貨主負責封箱並於封口處簽證後退交航空貨運站。
三、貨物交驗之取樣,應憑海關貨物取樣收據辦理。
前項供查驗之貨物,自交付貨主時起至退交航空貨運站時止,由貨主負保
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