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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入境旅客-應依照我國入境簽證之有關法規,其要點如左:
一、與中華民國有外交關係國家非移民之外籍人員入境,必須呈繳該國政
府簽發之有效護照,及中華民國政府所簽發之有效入境簽證。
二、與中華民國無外交關係國家非移民之外籍人員:
由港澳地區來台者,必須呈繳中華民國臺灣省核發之有效入境證。
由國外其他地區來台者,必須呈繳中華民國政府駐外使領館簽發之有
效臨時來華 (台) 入境證 (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