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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租賃項目之標示、面積及範圍。
三、用途。
四、契約存續期間。
五、租金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六、稅捐及其他費用負擔。
七、雙方權利義務。
八、使用限制。
九、違約處理。
十、契約變更。
十一、終止契約之條款及契約終止後地上物之處理方式。
十二、管轄法院。
十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