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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應配置 VHF 及港勤網等無線電設備。
船長進出本港應依規定向船舶交通服務中心申請進出港排班,航行時隨時守聽VHF國際海事十四頻道(頻率156.70MHZ)或十二頻道(頻率156.60MHZ),於靠妥碼頭或離開碼頭前,向船舶交通服務中心通報並保持密切連繫。
船長申請拖船協助作業,應以港勤網頻道向當地拖船調度站申請並與拖船保持連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