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引水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引水人須經引水人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書後,應先向交通部請領執業證書。
執業證書領取後,應向指定引水區域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
引水人辦事處對於前項領有登記證書之引水人,依照主管機關規定之名額依次遞補執行領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