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驗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終止委託契約。其未完成之審查及審驗案件,應交由本會另行指定之審驗機構辦理:
一、審查及審驗作業有虛偽不實,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
三、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本會責令暫停辦理審查及審驗業務,且未於三個月內補實。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經本會警告並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五、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本會警告並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六、違反第十條規定,經本會警告並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七、違反第十條規定情節重大。
八、其他依委託契約約定得終止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