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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設置者未能於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至第三項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