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許可執照不得出租、轉讓。
許可執照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登載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未申請換發者,經主管機關查知,得通知其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