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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者,應填具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器材及文件正本或影本向本會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本會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審驗合格證明;必要時,本會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審驗器材之檢驗報告:
一、待審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中文或英文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應包含頻率及輸出功率等技術規格。
三、器材來源證明文件。
四、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審驗之器材於核發審驗合格證明時發還,其餘文件由本會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