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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填具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以下簡稱符合性聲明證明):
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二、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
三、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四、設備樣品檢驗報告。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者,應檢附該製造商之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經銷商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或申請非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免附。
七、其他經本會指定公告之資料。
八、光碟片一份,包含第一款至第七款電子檔。
前項設備樣品檢驗報告,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申請符合性聲明登錄之文件,除光碟片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發給符合性聲明證明時一併發還。
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實施之項目及日期,由本會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