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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工科醫用電機不得妨害下列無線電助航或其他安全業務使用之頻帶:
一、490 至 510kHz。
二、2170 至 2194kHz。
三、8354 至 8374kHz。
四、121.4 至 121.6MHz。
五、156.7 至 156.9MHz。
六、242.8 至 243.2M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