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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由郵局代辦驗關,經海關放行之包裹,郵局應即通知收件人備款來局領取
,但免稅及稅款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下之航空與水陸路包裹,應先交郵務士
按址投遞並收取稅款,如未能投交者,始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
上述按址投遞之包裹,如發現內裝物品有重大瑕疵,投遞顯有困難時,仍
由郵局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