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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關於郵政機關或人員處理事務,無論何人均得向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
改善意見。
前項改善意見,如以書面提出,得於文件封面書明「郵政事務」字樣,交
由任何郵政機關作為水陸路普通郵件免費遞送,如欲作特別處理函件寄遞
,應納付全部郵資。收件人或收到退回郵件之寄件人對於郵件之遲延、誤
投或其他損害情事向郵政機關有所申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