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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標誌之體形分為下列各種:
一、正等邊三角形:用於一般警告標誌。
二、菱形:用於一般施工標誌。
三、圓形:用於一般禁制標誌及指示標誌之「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
四、倒等邊三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
五、八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六、交岔形:用於禁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
七、方形: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道遵行方向」、「單行道」、「車道專行車輛」及「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一般指示標誌、輔助標誌之告示牌。
八、箭頭形:用於指示標誌之「方向里程」標誌。
九、梅花形:用於指示標誌之「國道路線編號」標誌。
十、盾形:用於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