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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檢測報告、審查紀錄、驗證文件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並至少保存十年。但其他法令規定較長保存期限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