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駕駛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駕駛執照種類。
二、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
三、駕駛執照編號。
四、姓名。
五、照片。
六、國籍。
七、出生日期。
八、性別。
九、身分證字號(外國人為護照編號)。
十、駕駛執照有效期間。
十一、所屬鐵路機構名稱。
十二、核發機關。
十三、其他註記事項。
駕駛執照許可特定之操作路線範圍者,應於執照上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