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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機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試車:
一、施行三級檢修以上之檢修。
二、施行臨時檢修時認有必要。
三、其他因故障查修認有試車之必要。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試車者,以鐵路機構確認試車良好時為檢修完畢日期。
試車完畢後應填具試車報告,其格式由鐵路機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