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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公文收發、分文、繕校、稽催、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一般財產物品之購置、調配供應、保管登記及處理事項。
三、本總臺各項經費、各項專款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與核對事項。
四、現金出納與員工薪餉之領發事項。
五、辦公室、員工宿舍之管理、調配及環境清潔衛生事項。
六、第一、二類財產之管理營繕及維護事項。
七、車輛管理、調派及修護事項。
八、一般水電、消防設備之管理及修護事項。
九、勞工管理、訓練、考核、勞保及健保事項。
十、員工住宅輔購(建)辦理事項。
十一、員工膳勤業務之督辦事項。
十二、管考及公共關係事項。
十三、防護團業務處理事項。
十四、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勞工緩召案件之辦理事項。
十五、文書資訊管理之執行事項。
十六、不屬其他各單位事項。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