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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管理處得設管理站,掌理站區域內轄管據點事項如下:
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之執行。
二、旅遊秩序、環境清潔、旅遊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之執行。
三、觀光服務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
四、觀光資源之保育;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
五、有關急難之救助。
六、其他經管理處指定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