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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檢證機構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要求檢證機構限期改善:
一、拒絕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或監督。
二、檢證機構在執行檢證作業中,發生重大品質缺失或檢證業務缺失,而造成核安事故或設備損壞。
三、未依規定提報核能同級品零組件異常提報表。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