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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製造供應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書,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製造供應商認可契約:
一、依法完成公司、商業及工廠登記,並檢附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二、聘置三名以上通過太陽能熱水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講習訓練之專任技術人員。
三、編有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施工技術手冊及系統設計規劃書。
四、具備太陽能熱水系統主要元件生產線或系統裝配線。
安裝銷售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安裝銷售商認可契約:
一、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附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二、聘置一名以上通過太陽能熱水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講習訓練之專任技術人員。
三、編有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施工技術手冊及系統設計規劃書。
技術人員講習訓練課程,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者為限。
廠商認可契約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簽約廠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續約。
認可契約終止或解除之原因可歸責於簽約廠商者,該廠商或其負責人新成立之公司,自契約終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簽訂認可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