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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逕流分擔計畫經公告施行後,主管機關除得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六之規定適時檢討變更外,並得視實施情形檢討調整。
前項變更如僅涉及逕流分擔措施及非工程措施之調整,原逕流分擔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免經審議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核定公告;原逕流分擔計畫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者,應經地方主管機關之逕流分擔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核定公告。
逕流分擔計畫變更涉及實施範圍或逕流分擔量體之調整者,應依本辦法規定之審議、核定公告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