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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自來水事業為提供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
二、確認當事人身分。
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情況。
四、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五、訂定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