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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如有遺失或毀損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申請人如有需要,並得申請加發證書。
申請系列產品登錄,經審查符合者,逕予換發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