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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或取消計畫內容,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預定執行十五日前,向貿易署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但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計畫與貿易署主辦、補助或委辦之其他計畫規劃合併辦理時,應於合併之計畫預定執行十五日前,向貿易署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
前二項原計畫之辦理時程早於新計畫時,應於原計畫預定執行十五日前,向貿易署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
貿易署於受理計畫變更申請時,應審查該項計畫之變更是否合乎原補助目的及補助金額配置是否適當,並得在原核定補助金額內酌減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