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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憑證實務作業基準。
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憑證機構非屬政府機關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明。
二、組織及股權結構說明。
三、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繳款書、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影本,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非屬政府機關之憑證機構,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經主管機關核定而對外提供簽發憑證服務者,應於本細則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檢具前項各款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書及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