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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商標代理人得受委任之商標代理業務如下:
一、申請商標註冊有關之事項。
二、商標之異議、評定及廢止程序有關之事項。
三、商標權之拋棄或延展事項。
四、商標權之變更、分割、授權、移轉、信託、質權及其他登記事項。
五、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程序事項之諮詢或撰寫相關文件。
六、其他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商標事項。
商標代理人執行商標代理業務時,涉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業務者,應分別依各該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