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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具備章程所定會員資格者申請入會,集管團體不得拒絕。
集管團體對其會員之著作財產權等相關資訊應訂定審查機制,會員並應提供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會員得隨時退會。但章程限定於業務年度終了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會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