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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其車輛應報請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發出入證。
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需接受園管局或分局、海關及警衛人員為必要之檢查,且營運作業時不得有妨礙交通之情事。
入區作業貨運車輛、貨櫃及機具應於當日二十一時前出區;如有正當理由須在區內逾時作業留滯者,需向警察隊備查。
入區作業營業貨車或曳引車每輛配置之板架以二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