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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