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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電信線與線路互相交叉越過時,雙方在跨越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之設置應依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二、電信線與地面之距離以不超過八公尺為原則。但地形特殊者不在此限。